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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
2011-06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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院学字[2011] 20号
叶孝康,男,江苏徐州新沂市人,电气09-1班学生。
叶孝康同学自本学期第十一周到第十四周旷课已达11学时以上。该同学经辅导员批评教育,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态度较好。为严肃校纪、警示他人。根据《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六条之规定,决定给予该生警告处分。
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,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美高梅官方入口 二○一一年六月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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