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给予张鹏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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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11-06-01
浏览次数: 432

 

院学字[2011] 16号

 

    张 鹏,男,21岁,江苏省阜宁县人,数控09-2班学生;

    张鹏同学于2010-2011学年第二学期多次旷操,经班主任多次劝说,该同学仍我行我素,现累计旷操已超过10学时(按《美高梅最新官网登录学生考勤暂行规定》方法统计)。张鹏同学无视校纪校规、随意旷操的行为在班级同学中已造成恶劣影响。

    为严肃校纪,警示他人。根据《美高梅最新官网登录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二章第十六条相关规定,决定给予张鹏同学警告处分。

    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,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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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5月31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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